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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驾校资格新国标

发布:2014-04-18 11:58,更新:2010-01-01 00: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两项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以下简称《技术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1号) 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项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要求各地于2014年4月底前组织有辖区内全体驾培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宣贯培训班,其他按附件一(厅运字[2014]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指导、督促现有驾培机构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按《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改造、达标。对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一家大型车辆驾培机构完成改造的市州,或小型车辆驾培机构大面积不能达标的,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支队联合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省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相应车型驾培机构的达标期限6至12个月。
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科学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发展规划。自2014年6月1日起,对新申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的,原则上根据规划,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市场准入主体,科学进行车辆投放,一律按照《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标准执行,保证满足《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培训要求。
新办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查验按照修订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许可程序规定》(另行印发)办理。
三、对不能按期达标的驾培机构,由许可机关下达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将整改通知抄报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停止办理学员科目一报名注册手续,已注册学员可继续培训、考试。
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根据相关规定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由许可机关督促驾培机构妥善处理遗留学员问题。
对2014年12月31日前,未申请达标(或延期达标)查验的驾培机构(或相应培训车型),从2014年12月31日起,由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停止办理所有培训车辆(或相应培训车型)学员科目一报名注册手续,已注册学员可继续培训、考试。由原许可机关督促驾培机构妥善处理遗留学员问题,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四、驾培机构达标查验要求
对经改造达标的,根据驾培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要联合进行实地查验,根据两项国家标准,按职责确认驾培机构科目二培训场地、经营范围、级别、依据驾驶训练项目和场内训练道路长度重新核定教练车编制数、确定培训报名考试能力、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等。
(一)驾培机构达标查验责任单位:
1.对经营范围仅有小型车辆的驾培机构,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市州、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联合实地查验,填写《湖南省驾培机构经营许可实地查验报告表》(附件二,以下简称《查验表》)。
2.对经营范围有大型车辆(也可以同时有小型车辆)的驾培机构,由省、市州、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进行实地查验,依据驾驶训练项目、场地总面积和场内训练道路长度重新核定教练车编制数、确定培训报名考试能力。
(二)《驾培机构申请达标查验材料》目录如下(用a4纸,需严格按顺序装订,一式六份):
1.驾培机构请求实地查验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三)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办的驾培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科目二培训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或产权证和三年以上租用合同,或三年以上租用合同和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同意作为驾校用地的意见)复印件;
4.科目二培训场地面积的确认证明(第三方有《地籍测量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进行测量,并出具证明)复印件;
5.教室、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或产权证和三年以上租用合同复印件;
6.驾培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驾培机构负责人参加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培训的证明或申请;
8.理论教学负责人身份证明、教练员证复印件(2个证复印在1张纸上);
9.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身份证明、教练员证复印件(2个证复印在1张纸上);
10.理论教练员证复印件;
11.所有驾驶操作教练员证、驾驶证复印件(每人的2个证复印在1张纸上);
12.二级教练员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在上级未发证前,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注明何时申请了二级教练员职业资格证);
13.计算机管理员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复印件;
14.自查后,填妥的《湖南省驾培机构经营许可实地查验报告表》;
15.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申请人报请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确认训练路线的书面文本———《关于指定xx驾校(或筹建)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技能培训训练路线的复函》(参考标题)。
(三)市州重新核定经营范围仅有小型车辆的驾培机构教练车编制数、培训报名考试能力后,与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报备衔接程序:
1.驾培机构将《驾培机构申请达标查验材料》和管理部门填写的《查验表》(各2份)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在《查验表》“6、湖南省根据驾驶训练项目、场内训练道路长度核定教练车编制数计算表(小型车辆)”签署“形式审计查合格”,加盖“湖南省交通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公章;
4.驾培机构持《驾培机构申请达标查验材料》和《查验表》(需经湖南省交通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形式审计查合格),前往省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领取《驾培机构(汽车)培训报考能力评估备案通知单》,重新核定驾培机构教练车编制数。
(四)对经营范围有大型车辆(也可以同时有小型车辆)驾培机构的达标查验程序:
1.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省驾培办提出邀请参加达标查验报告(式样见附件四),并提供《驾培机构申请达标查验材料》1份;
2.经省驾培办对《驾培机构申请达标查验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省驾培办商省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确定查验时间(原则上在收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省驾培办提出邀请参加达标查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省、市州、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进行实地查验,填写《查验表》。
(五)贯彻执行两项国家标准其他要求:
1.驾培机构申请达标查验级别的原则:驾培机构申请达标查验以教练车、教练员、训练场地总面积、训练场地单车道总长度4个实有数中Zui小值为准确定申请级别。
驾培机构现有教练车总数超过相应申请级别的,需妥善处理好教练车号牌“学转民”问题。
2.支持驾培机构做大的政策规定:
(1)支持驾培机构做大的前提条件是驾培机构经营行为优良,无学员投诉、质量信誉考核优等。
(2)驾培机构现有教练车总数达到相应级别数量,但教练场地总面积与单车道总长度不符合下表要求的,
驾培机构级别
经营范围
训练场地总面积要求
单车道总长度要求
一级
提供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车型中任意一种车型的
≥70000㎡
≥6800m
二级
≥57000㎡
≥5500m
三级
≥47000㎡
≥4500m
一级
不提供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车型中任意一种车型的
≥33000㎡
≥3200m
二级
≥17000㎡
≥1600m
三级
≥10000㎡
≥1000m
在许可机关行政辖区内可以另外增设“科目二培训场地”一个或者多个,但训练项目设施需齐全,场地总面积和单车道总长度需达到三级驾培机构的要求(小型车辆≥10000㎡/≥1000m,大型车辆≥47000㎡/≥4500m),并按两项国家标准建设,经查验合格。
(3)驾培机构不得跨许可机关辖区设立科目二培训场地。原已设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a.以现已设立的科目二培训场地为依托,许可新驾培机构,现有许可需申请注销;
b.在驾培机构许可机关行政辖区内建设科目二培训场地,现跨许可机关辖区设立的科目二培训场地需申请放弃;
c.现有许可不申请注销,同时现跨许可机关辖区设立的科目二培训场地不申请放弃的,按上述a、b规定办法理。
(4)驾培机构现有教练车总数、场地总面积、单车道总长度达到相应级别数量,但教练员总数与教练车总数没有达到1:1的,同意经营行为优良,无学员投诉、质量信誉考核优等的驾培机构即时申请报考教练员资格证。
3.驾培机构不得在租用合同期限内转让科目二培训场地。
4.建设大型车辆科目二培训场地建议选择长方形或正方形地块,尺寸要求如下,否则,难于满足“模拟高速公路技术要求”:
(1)长方形地块:长边≥500米,短边≥93.324米。
(2)正方形地块:边长≥216.8米。
5.驾培机构改造、建设科目二培训场地前,建议根据《技术要求》绘制设计图纸,接受管理部门指导、认可后再按图纸施工,以避免浪费或无法达标,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培机构自行承担。
科目二培训场地设计、改造、建设过程需重点注意:(1)训练项目是否与道路形成循环组合。(2)训练道路应形成循环路线网。(3)并行的训练道路应留0.6米的绿化带,作为安全隔离设施,现已整体硬化的地块,在标线时应预留0.6米的绿化带。(4)训练项目(指连续训练的多个项目,如“曲线行驶、直角转弯组合”等)衔接处设置缓冲路段,一般应大于1.5倍训练车长。
6.“训练场地单车道总长度”测量方法:训练项目的回车道路和训练道路形成的循环路线网应标明行车方向,沿行车方向测量“训练场地单车道总长度”。
7.凡没有2名二级教练的驾培机构,请积极申请交通运输部2014年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
8.驾培机构负责人需经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培训考试合格。
9.凡教练车转籍、过户,比照客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程序进行后方可认可。
10.将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达标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考核评分见附件五。
11.2014年6月1日起各地应明确场地总面积或单车道总长度达不到10000㎡或1000m的场地,不得再进行科目二驾驶培训教学。
12.为充分利用国土地资源,对驾培机构自建的科目二大型车辆考试场地,如果达到了驾培机构自备大型车辆教练场地的要求、科目二考试天数不超过10天的,经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联合认可后,可以作为驾培机构教练场地进行登记,并根据其驾驶训练员项目、场地面积、场内训练道路长度核定教练车编制数。
13.各地应按照达标一家查验一家的原则,及时开展达标相关工作,也不得因达标查验影响驾培机构的生产经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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